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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四审 “行政强拆”被保留

2011年04月21日 12:19
T中
对于拆迁强制执行规定,四审草案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无论是不久前引起轩然大波的深圳警方驱逐8万“治安高危人员”,还是人们常见的强制拆迁,或者城管对小摊、小贩的驱赶以及对炉子、工具的扣押,在法律性质上一般都属于行政强制,是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

  制定《行政强制法》,即是为了给这种权力加上法律的枷锁。2011年4月2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行政强制法》草案启动第四次审议。

  但是,据财新记者了解,和前三次审议一样,此次审议还只是激活立法程序,该法短期内还无望出台。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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