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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国家赔偿法》新旧衔接问题

2011年03月18日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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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实施的司法解释,将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划定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法律适用的分界点;侵权行为发生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的,原则上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2011年3月18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施行。这是2010年4月29日《国家赔偿法》修正后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旨在处理新旧法衔接问题。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后,与旧法相比,新法取消了原来的“违法”归责原则,取消了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前置程序,扩大了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赔偿程序更加通畅。

  按照最高法院赔偿办负责人的介绍,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划定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法律适用的分界点。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发生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的,审查处理该赔偿案件时,原则上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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