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第一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城市。
北京、天津、重庆、唐山、运城、包头、大连、长春、哈尔滨、无锡、杭州、宁波、淮南、青岛、济南、福州、厦门、洛阳、武汉、长沙、儋州、攀枝花、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8个城市入列其中。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向,最早见于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