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6月24日公布的《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和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劳教戒毒所,各占强制戒毒场所半壁江山。
征求意见稿第35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37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先送交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至六个月,之后转送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国务院法制办6月24日公布的《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部门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和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劳教戒毒所,各占强制戒毒场所半壁江山。
征求意见稿第35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37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先送交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至六个月,之后转送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责任编辑:王以超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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