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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13年 行政监察法首次修改

2010年02月25日 19:51
T中
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未将公务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可建议引咎辞职;增加了举报制度;减少派驻机构的依附性
  【财新网】(记者 于东方 25日发自北京)施行了近13年的《行政监察法》,迎来首次修改。

  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下称草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24日,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的对象和方式,并对举报制度、派驻机构管理体制等内容作出修改,同时增加了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等内容。

监察对象未扩大

  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公务员所包含的范围随之扩大。为此,监察对象范围是否做出相应调整成为引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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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华峰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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