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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09年12月31日 16:53
T中
王兴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获刑20年;原北碚区派出所民警苏扬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财新网】(记者 于东方)12月29日,王兴强等22人涉黑团伙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王兴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获刑20年,处罚金220万元人民币。该团伙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原重庆市北碚区派出所民警苏扬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获刑3年6个月,处罚金17万元人民币。

  重庆法院网公告称,王兴强团伙以暴力手段垄断市场,“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固定”,有组织地实施犯罪,符合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解释。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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