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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

“二审”《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

2009年06月22日 16:08
T中
不再强调“违法才赔”,只要是公权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就有权利获得国家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于“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专家认为这一范围过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2日下午在北京召开,《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再次亮相立法机关。

  相比此前2008年10月的初次审议稿,本次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在具体内容上有所改进,但限于整个立法思路的保守,亮点不多。

国家赔偿不再强调“违法”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情况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此归责原则一直备受批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单一适用“违法”原则,很多损害将难以概括。比如行政案件中,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既有违法的情况也有过失的情况。而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更复杂。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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