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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政问责细则出台

2009年06月18日 14:50
T中
首次问责的期限认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给地方官员半年的“宽限期”

  土地违法要问责地方行政官员,问责的实施细则于日前正式公布,这标志着对地方官员的土地违法行政问责进入操作层面。

  6月18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全文公布。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有关负责人称,该文件细化了土地违法的“行政首长问责制”,使其更具操作性,标志着土地违法的“行政问责制”已经“落地”。

  2008年6月1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下称《办法》)施行。《办法》最大的亮点是规定了地方发生土地违法事件,要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但由于各地对“问责”的时间界限、认定标准、问责期限等认识不一,《办法》施行近一年,尚未有地方官员因土地违法被问责的案例。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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