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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

上海人大再审金融中心地方立法

2009年04月23日 19:02
T中
二审稿在金融人才引进方面,删除“给予优惠”;支持金融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未予采纳突出陆家嘴的核心区域地位

  4月23日上午,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了二次审议,在建设目标、人才引进特殊优惠、金融布局等问题上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性意见和建议。

  《条例》明确提出,“将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新增了“人民币”三个字,从而与3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的提法相吻合。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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