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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五年准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在即

2007年01月18日 18:21
T中
政府机关今后再不能简单以“无关”、“涉及国家秘密”或“这是政府内部工作”等托词来拒绝信息公开



   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实施。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透露,会议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即召集有关专家,对文件作进一步修改。按照惯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一般会在一个星期后正式公布。这意味着,历经五年准备,被公认为“最大力度打造阳光政府”的法案,可能在农历新年到来之前出台,并成为规范政府工作透明化、公开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据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介绍,这部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作为基本准则,分别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序,并有专门章节规定救济、监督和责任程序。
  “条例一旦公布施行,政府机关将再不能简单地以‘无关’、‘涉及国家秘密’或‘这是政府内部工作’等托词,来拒绝信息的公开。”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教授、立法参与者莫于川说。
  据莫于川介绍,这部条例的立法吸收了大量实践经验。从2003年1月广州市率先制定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至今,全国已经有23个省级或副省级城市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分别在2000年12月和2005年3月出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此外,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将有助于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中国加入WTO已经五年,透明度原则作为WTO一项基本原则,也要求中国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判决等各项贸易措施进行公开发布。
  莫于川教授认为,这一条例的制定和出台,一方面是对以往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活动的一个总结,也意味着新的开始——为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作准备。
  据了解,2003年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政务信息公开法》列为第二类立法项目,即开始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但至今没有立法进展。■

杂志既往相关报道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势在必然

政府信息公开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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